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昆明理工千里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
住所:昆明市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昆明理工千里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1-4地块*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农伟,系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昆明理工千里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5月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违约金363000元。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昆明理工千里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昆明理工千里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8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远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合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