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28民初531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告: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9318410OA,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试白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元,保全费173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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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