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保4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张会,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经理。
关于***与**、张会、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3682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会、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735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标的可供实施保全。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43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