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78号
原告:***,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试白路路西。
第三人:张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