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滕州市万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3民初8584号

原告:滕州市万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界河镇界河大桥北6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RHCMK6H。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文明,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镇试白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9318410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仇方方,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告滕州市万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公司)与被告山东矗磊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矗磊公司)、***、***、仇方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万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矗磊公司、***、***、仇方方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180元及利息(以210018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以矗磊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矗磊公司施工的邹城市孟子文化园道路改造施工水泥稳定碎石铺设,单价150元/吨,合同价款2250000元。2020年10月15日***以矗磊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矗磊公司施工的邹城市孟子文化园道路改造沥青混泥土铺设,单价158元/m2,合同价款5214000元。原告依合同履行完毕,***共向原告给付工程款3020000元。2021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约定剩余款项于2021年10月1日全部付清,否则承担月利率1.5%的利息,***对上述付款进行担保。2021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剩余款项于2021年10月底全部付清,***、仇方方对上述欠款进行担保。2020年9月2日***对施工水泥稳定碎石铺设统计为2800000元,确定该项施工共欠原告1020000元。2021年11月26日***对施工沥青混泥土铺设统计为2320180元,确定该项施工共欠原告1080180元。剩余工程款2100180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姓名应当正确。现原告以曲庆华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核实,原告提供的付款说明及欠条中载明的付款人均为***,滕州市某某局北辛派出所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原告起诉的被告***实际应为***,故原告起诉被告名字与实际不符,原告起诉被告姓名错误,应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滕州市万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