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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京汇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京海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218号
原告张家口京汇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海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2019年2月12日原告张家口京汇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京汇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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