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3475号
上诉人京海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京汇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京海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京海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京海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上诉人京海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洁审判员阴虹审判员***
法官助理武旋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