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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381民初4381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吉美家25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510882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5100044120243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510882元范围内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