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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岚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43号之一
原告:上海岚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岚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岚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富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岚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岚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富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计2196元,由原告上海岚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群
审判员 傅世章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