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59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159号
原告: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华特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军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靓,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4号之9。
法定代表人:蒋林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奕公司)与被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王丹靓,被告嘉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坤奕公司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坤奕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7日,是一家水处理行业经营者,被告嘉戎公司与原告同属于水处理行业的经营者。在水处理行业,DT膜技术即碟管式膜技术是一种重要的技术,该技术下重要的一类产品为DTRO碟管膜(即碟管式反渗透膜)。2016年12月,坤奕公司经德国ROCHEMWaterTreatmentGmbH(以下简称ROCHEM水处理公司)授权,为ROCHEM水处理公司在中国工业水和污水处理领域里ST(网管式)和DTG(碟管式)膜组件为独家代理商。ROCHEM水处理公司于1994年2月在德国成立,在德国拥有“ROCHEM”商标,早在2011年就授权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作为ROCHEM品牌ST膜组件和DT膜组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授权经销商。近期,原告坤奕公司发现,被告嘉戎公司在其官网上(网址:××/)存在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表现如下:1、嘉戎公司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宣称其DTRO碟管膜来自德国ROCHEM公司。具体为:嘉戎公司在“嘉戎技术DTRO膜组件技术简介”网站宣传资料中称“DiskTube膜组件(简称:DT膜组件)是平板膜组件技术领域的一大进步,其技术由德国GKSS研究所&德国ROCHEM公司始创”,在介绍其产品DT膜组件技术参数时称“德国原装进口-德国ROCHEM,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在介绍DTRO产品时又称“嘉戎ROCHEM碟管膜超过四十年技术延续精密可靠的德国DTRO”、“DT……膜技术是膜组件技术领域的一大进步,2010年由嘉戎技术从德国引进”。嘉戎公司的上述宣传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DTRO碟管膜产品的来源是始创DT膜组件技术的德国ROCHEM水处理公司,而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据了解,该德国ROCHEM水处理公司目前并未向嘉戎公司提供DTRO碟管膜。2、嘉戎公司虚假宣传称其DTRO碟管膜产品系“德国原装进口,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毫无事实根据,纯属虚假。综上,坤奕公司认为嘉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坤奕公司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故向法院起诉,望希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嘉戎公司辩称:嘉戎公司使用宣传内容“德国ROCHEM公司”、“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具有客观依据和正当性。1、嘉戎公司的供货商R.T.S.RochemTechnicalServicesGmbH(以下简称R.T.S.Rochem公司)确为德国公司,该公司的字号显著部分为Rochem。R.T.S.Rochem公司是由股东RochemGroupAG和WilhelmHeine成立的,上述两股东还是坤奕公司供货商ROCHEM水处理公司最初设立时的股东。嘉戎公司自2010年向ROCHEM水处理公司进货,2014年宣传册也使用过“德国ROCHEM公司”等表述,后嘉戎公司2015年转向R.T.S.Rochem公司进货,因ROCHEM水处理公司自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ROCHEM”字号使用中断,嘉戎公司宣传源自于“德国ROCHEM”具有正当性。虽然2017年2月ROCHEM水处理公司恢复使用“ROCHEM”字号,但嘉戎公司对ROCHEM水处理公司上述的字号变化不可能也不应当知情,在ROCHEM水处理公司不拥有中国“ROCHEM”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嘉戎公司才是有权使用“德国ROCHEM”进行宣传的一方,有义务对产品品牌和来源加以区分性说明的,不是嘉戎公司,而是ROCHEM水处理公司和坤奕公司。2、R.T.S.Rochem公司有权在中国使用ROCHEM商标,涉案宣传语中的“ROCHEM”具有商号和商标的双重性质,而且主要是商标性使用。3、关于使用“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的宣传语,是来源于的R.T.S.Rochem公司官网,是对产品和技术的描述,而且R.T.S.Rochem公司的创始人、长期担任ROCHEM水处理公司股东的WilhelmHeine先生,早在1985年就获得了DTRO技术的德国专利授权,考虑到技术研发时间和前序专利等因素,DTRO的技术延续达到了35年、40年,因此,该宣传有事实依据且符合客观情况。由于R.T.S.Rochem公司和ROCHEM水处理公司的DTRO技术系出同源,嘉戎公司从2010年以来对于DRTO技术的介绍应当具有一致性,即继续使用“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的宣传语,才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避免消费者迷惑。综上,嘉戎公司使用上述宣传语,主观上没有引人误解的意图,也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没有对坤奕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坤奕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坤奕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公司的情况
坤奕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服务;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水处理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服务;废水处理设备、纯水设备、循环水设备的制造、加工;各类环保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化工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嘉戎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高性能膜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处理等。
二、原告坤奕公司主张被告嘉戎公司的侵权行为
2018年11月16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李某与公证人员高某及申请人坤奕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刘子倩来到国信公证处办公室办理相关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子倩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了操作,对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拷屏打印。2018年11月21日,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259号公证书,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拷屏打印稿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拷屏打印稿原件均系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申请人的转委托代理人刘子倩当场打印所得,拷屏打印稿的内容与其上网浏览所显示的网页内容相符。根据公证书后所附的拷屏打印稿显示:在拷屏打印稿15页,显示:“嘉戎ROCHEM碟管膜超过四十年技术延续精密可靠的德国DTRO”,“DT……膜技术是膜组件技术领域的一大进步,2010年由嘉戎技术从德国引进”;在拷屏打印稿17页,“主要技术特色”内容中显示:“德国原装进口-德国ROCHEM,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包括DTRO”、“德国品质”;在拷屏打印稿26页,“2009年”事件内容中显示:“嘉戎科技目前是德国ROCHEM等膜公司在中国的主要合作伙伴”;在拷屏打印稿35页,“嘉戎技术DTRO膜组件技术简介”中显示:“DiskTube膜组件(简称DT膜组件)是平板膜组件技术领域的一大进步,其技术由德国GKSS研究所&德国ROCHEM公司始创,2009年由嘉戎技术引进,并不断深化改进而形成的系列产品&系统集成技术。”坤奕公司认为,上述宣传内容中源自德国ROCHEM,超过35年品质保证,超过40年技术延续的意思表示,构成虚假宣传。嘉戎公司销售的是PFG膜组件,不是DTRO产品,该产品及技术是来自一家2012年才成立的R.T.S.Rochem公司。嘉戎公司曾于2010年至2014年向ROCHEM水处理公司购进DTRO产品,之后与R.T.S.Rochem公司合作,在所售产品和货源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并未告知相关公众,在其官网继续宣称“德国ROCHEM”,使用误导性的语言,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嘉戎公司提供的产品来自在先销售的ROCHEM水处理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三、原被告目前德国供货公司及相关情况
1、坤奕公司供货商ROCHEM水处理公司最早于1994年2月17日在德国汉堡成立,当时的公司名称为RochemLeachateMembransystemGesellschaftfürAbwasserreinigungmbH,1994年11月17日股东为瑞士RochemGroupAG和WilhelmHeine;1997年12月2日更名为RochemUltrafiltrationsSystemeGesellschaftfürAbwasserreinigungmbH,2001年10月18日股东变更为瑞士RochemAG和WilhelmHeine,2011年10月12日股东变更为RochemAG;2013年9月19日更名为ROCHEMUF-SystemeGmbH;2014年2月19日更名为UlturaGmbH;2017年2月9日更名为ROCHEMGmbH;2017年7月21日更名为ROCHEM水处理公司。自2015年9月9日起,ROCHEM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德国享有第974172号“ROCHEM”商标(该商标由ROCHEMINTERNATIONALLimited于1974年8月31日在德国申请)。
2016年12月6日,UlturaGmbH出具关于独家经销权的函件,证明坤奕公司是ULTURA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RochemUFSystemsGmbH)在中国的工业水和污水处理领域里ST(网管式)和DTG(碟管式)膜组件的独家代理商。
2、嘉戎公司供货商R.T.S.Rochem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1月6日,成立时的股东为RochemGroupAG和WilhelmHeine。2013年1月15日,RochemGroupAG在中国注册了第G1151485号、第G1151545号“ROCHEM”商标。2018年4月25日,RochemGroupAG出具授权委托书,已经授权R.T.S.Rochem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进行商标再授权,使用及再授权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国,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RochemGroupAG确认,R.T.S.Rochem公司已经授权嘉戎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地域范围为中国,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国际注册第1151545号‘ROCHE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关于国际注册第1151485号‘ROCHE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RochemGroupAG核定使用第11类液体和气体材料分离和过滤设备和装置、液体和气体介质分离和过滤构件,属此类的所有上述产品用的部件和配件商品,第40类借助分离和过滤装置、分离和过滤设备消除受污染的水、污水及其他液体或气体物质、借助带分离和/或过滤构件的装置对液体和气体物质进行整理和处理,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根据2019年1月出版的“膜分离技术基础”教材,介绍了DTRO(碟管式反渗透)膜组件是一种专利型膜分离设备,1988年在德国政府支持下,由ROCHEM公司研制成功,1989年应用于德国Ihlenberg填埋场,至今已运行了29年,目前设备运行稳定。坤奕公司认为,该技术是由ROCHEM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研制成功并予以使用;嘉戎公司认为,该技术是由WilhelmHeine发明,并享有专利权,ROCHEM公司指ROCHEMGroupAG及其前身。
四、嘉戎公司进货及使用宣传册宣传情况
嘉戎公司自2010到2014年向ROCHEM水处理公司购买DTRO碟管膜,自2015年起嘉戎公司转向R.T.S.Rochem公司进货。
另查明,嘉戎公司2014年宣传册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下,使用了“德国ROCHEM公司”、“APT(ROCHEM)与嘉戎签订合作协议”,在“发展里程碑”项下,使用了“嘉戎科技目前是德国ROCHEM等膜公司在中国的主要合作伙伴”。嘉戎公司2015年宣传册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下,使用了“德国ROCHEM公司”。
五、其他相关的情况
1、审理中,嘉戎公司对其官网内容的宣传语进行了修改:一处修改为“嘉戎R.T.S.ROCHEM碟管膜超过四十年技术延续精密可靠的德国DTRO”,另外一处“主要技术特色”内容修改为:“德国原装进口-德国R.T.S.ROCHEM,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包括DTRO”、“德国品质”。
2、坤奕公司提供了金额为42145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4308元的公证费发票,坤奕公司认为事实上还有没有开票的费用,故本案主张合理费用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坤奕公司提供的坤奕公司营业执照、嘉戎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259号公证书、ROCHEM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历史沿革的商业登记文件公证认证件(2019)德领认字第0000697号及翻译件、德国974172号商标注册档案的公证认证件(2019)德领认字第0001108号及翻译件、(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32号公证书及外文翻译件、(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260号公证书、Ultura有限公司授权坤奕公司为DTG膜组件独家代理商授权书公证认证件(2018)德领认字第001596号文书及翻译件、《膜分离技术基础》教材、(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947号公证书及译文,(2018)德领认字第0001602号公证认证件文件、(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31号公证书及外文翻译件、法律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嘉戎公司官网打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有嘉戎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嘉戎公司2010年度进口ROCHEM碟管膜的订单,汇款单和报关单及翻译、R.T.SRochem公司的官网介绍及翻译、ROCHEM商标注册证明、R.T.SRochem公司商业登记文件、嘉戎公司技术宣传册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嘉戎公司在网站上宣称DTRO碟管膜来自德国ROCHEM公司、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通常认为,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等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人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其他有利条件,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和方式多样,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是引人误解,只要宣传行为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嘉戎公司在网站上宣称DTRO碟管膜来自德国ROCHEM公司、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构成虚假宣传。理由如下:
首先,嘉戎公司自2010年至2014年向ROCHEM水处理公司购进DTRO碟管膜,根据嘉戎公司提供的2014年宣传册使用“APT(ROCHEM)与嘉戎签订合作协议”字语,可以明确嘉戎公司知道ROCHEM水处理公司更名为APT公司的情况,宣传时亦向消费者表明APT公司即为之前的供货商ROCHEM公司。后嘉戎公司在2015年更换供货商,改向R.T.S.Rochem公司进货,嘉戎公司在供货商更改的情况下,在明知ROCHEM水处理公司使用ROCHEM字号更悠久、生产DTRO碟管膜产品更早的情况下,在明知前后供货商均带有ROCHEM字号却并非同一公司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来的宣传语源自“德国ROCHEM公司”,而未向消费者表明产品实际来源为R.T.S.Rochem公司,嘉戎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超出了以合理方式客观完整地向相关消费者告知商品来源的范围,不正当地利用了ROCHEM水处理公司的市场影响力,这种做法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解,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仍然来自于原来的供货商ROCHEM水处理公司,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分流本打算购买坤奕公司DTRO碟管膜的消费者,造成坤奕公司潜在市场客户的流失,嘉戎公司相对竞争优势的确立。关于嘉戎公司认为“ROCHEM”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一,第G1151545号、第G1151485号“ROCHEM”商标于2019年9月1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其二,本案坤奕公司主张的是嘉戎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而非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对嘉戎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嘉戎公司宣称“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认为R.T.S.Rochem公司的股东WilhelmHeine先生早在1985年就获得了DTRO技术的德国专利授权,考虑到技术研发时间和前序专利等因素,DTRO的技术延续达到了35年、40年,这与“膜分离技术基础”教材介绍了DTRO(碟管式反渗透)膜组件是1988年由ROCHEM公司研制成功相矛盾,而且WilhelmHeine更早也曾是ROCHEM水处理公司的股东,股东获得技术专利亦不等同于R.T.S.Rochem公司获得技术专利。审理中嘉戎公司将官网宣传语修改为“嘉戎R.T.S.ROCHEM碟管膜超过四十年技术延续精密可靠的德国DTRO”,“德国原装进口-德国R.T.S.ROCHEM,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根据上述宣传还会产生另外一种含义,即相关公众会认为嘉戎公司代理的由R.T.S.Rochem公司生产的DTRO碟管膜有“超过35年的品质保证”、“超过四十年的技术延续”,结合R.T.S.Rochem公司实际成立的时间为2012年,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宣传是片面的和有歧义的,这种片面的和有歧义的宣传会使嘉戎公司在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嘉戎公司使用涉案宣传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关于嘉戎公司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嘉戎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坤奕公司未主张损失赔偿,仅主张合理开支,提供了律师费、公证费的发票共计46453元,系其自愿主张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坤奕公司主张除46453元之外的其他的合理开支,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6453元;
三、驳回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元,由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给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徐芝若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卞菱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