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4号之9。
法定代表人:蒋林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华特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军英。
上诉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嘉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奕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现坤奕公司主张嘉戎公司在其官网上存在虚假宣传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害了坤奕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范畴。由于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江阴市,故该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该院对嘉戎公司要求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嘉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被诉行为不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涉原告住所地不应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虚假宣传属于无明确指向性和被侵犯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适用原告住所地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由嘉戎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诉讼便利原则,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坤奕公司主张嘉戎公司网络侵权并赔偿相关费用等,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坤奕公司住所地,坤奕公司住所地属一审法院管辖区域,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嘉戎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