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25民初200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AEBNYON。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撤回本案诉讼,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