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112民初4801号
原告:杭州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璜溪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76330.5元(含结算款和质保金);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262513.9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5年03月13日暂定金额:33586.70元;以13816.52元为基数自2023年05月21日起至2025年03月13日,暂定金额:847.95元,以上两项利息暂计为34434.65元。上述1.2两项暂计人民币:310765.15元:大写(叁拾壹万零柒佰陆拾伍元壹角伍分)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赣西)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售楼部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售楼部智能化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6330.5元。付款方式:1、每月支付上月经被告核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暂停支付;2、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被告或者被告指定方接收工程、结算工作完成并双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3、合同结算总价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扣除已发生的质量保险款(若有)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工作。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结算金额为276330.5元,被告予以签字确认。2021年9月6日,合同项下的工程通过验收。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然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有人民币276330.5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方在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赣西)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售楼部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目的:原告承接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售楼部智能化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6330.5元。付款方式:1、每月支付上月经被告核定的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暂停支付;2、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被告或者被告指定方接收工程、结算工作完成并双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3、合同结算总价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扣除已发生的质量保修款(若有)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原告。第二组证据:工程竣工验表,证明目的: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各方验收。第三组证据:结算资料交接表,证明目的: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相关的结算资料,被告予以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276330.5元。第四组证据:发票、送达记录,证明目的: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开具并交付发票。第五组证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第六组证据:催款函及送达记录、聊天记录,证明目的: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仍未支付完毕。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三性均予认定,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赣西)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售楼部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售楼部智能化工程,工程地质: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工地,工程内容:视频监控系统、背景音乐系统、无线WIFI/综合布线系统、门禁系统、配电系统、室内外管网。本合同包干总造价为276330.5元。付款方式:1、每月支付上月经被告核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暂停支付;2、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被告或者被告指定方接收工程、结算工作完成并双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3、合同结算总价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扣除已发生的质量保险款(若有)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原告。合同还对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合同工期、竣工结算、工程质量和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表》等结算材料,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结算金额为276330.5元,被告方项目工程部、设计部、工程管理部均予以盖章签字确认。
另查明,2021年7月7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开具193431.3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履行了新力祥云中心项目售楼部智能化工程的义务,并按约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无故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抗辩权利,原、被告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表》等结算材料进行对账,且涉案工程亦过质保期,亦未出现被告对涉案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27633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4434.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以欠付工程款27633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之日即202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63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7633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杭州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