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3181号
原告:重庆良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工农坡16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唐王山路北潘王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良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良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良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良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5元,减半收取计8373元,由原告重庆良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