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2941号
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路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词员工。
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座403C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动力公司)与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物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汽动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普天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汽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普天物流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165089.52元、水电费60698.55元、违约金24763.43元,共计250551.5元;2.诉讼费用由普天物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重汽动力公司与普天物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普天物流公司租赁重汽动力公司位于党家庄厂区××面积为3392.25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仓储,租赁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赁费总计536540.94元。合同约定租赁费按月支付,首次租金由普天物流公司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重汽动力公司,以后每月租期开始前一周内支付下期租金,每期租金为41272.38元;租赁区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普天物流公司承担。
普天物流公司于2021年5月起一直拖欠房屋租赁费,重汽动力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8月10日,普天物流公司提出退租申请,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约定普天物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前将欠付的房屋租赁费165089.52元、水电费60698.55元(共计225788.07元)支付给重汽动力公司后,原合同终止。经重汽动力公司多次催要上述欠款,普天物流公司一直未付。为维护重汽动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普天物流公司辩称,不认可重汽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重汽动力公司并没有向我公司实际交付案涉房屋,我公司亦没有实际使用过房屋,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重汽动力公司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各一份,拟证实合同约定普天物流公司缴纳租金和水电费,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经质证,普天物流公司对两份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当初签合同并不是被告的意愿,是原告的集团领导要我们先行租下案涉仓库,交给原告的其他供应商使用,原告承诺以其他业务费的方式将相关的租金返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虽然被告按合同约定有支付部分租金的义务,但原告并没有按照承诺向被告补偿业务费,现被告不同意继续支付租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日,重汽动力公司与普天物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普天物流公司租赁重汽动力公司位于党家庄厂区××面积为3392.25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仓储;租赁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13个月,租赁费共计536540.94元;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首次租金由普天物流公司于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重汽动力公司,以后在每月租期开始前一周内支付下期租金,每期租金为41272.38元;租赁区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普天物流公司承担。
2021年8月,普天物流公司与重汽动力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普天物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前将欠付的房屋租赁费165089.52元、水电费60698.55元(共计225788.07元)支付给重汽动力公司后,原合同终止。经重汽动力公司催要该款,普天物流公司未付。
本院认为,重汽动力公司与普天物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终止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明确约定欠付的租赁费及水电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普天物流公司应按约定付款,其没有按约定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重汽动力公司要求普天物流公司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计225788.0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约定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一个月的,普天物流公司应按年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截止2021年8月合同终止,普天物流公司已欠付租金165089.52元,符合违约金支付的条件。考虑重汽动力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普天物流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本院予以采信。按LPR的1.3倍计算违约金,公平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及水电费共计225788.07元。
二、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9月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225788.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9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