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788号
原告:**市万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旭升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蘧广森,经理。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圣井唐王山路北潘王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正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英,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研,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市万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市万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万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万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2元,减半收取计5096元,由原告**市万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