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东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夏东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起县人民法院

(2018)0626民初1437

原告:**,男性,汉族,1965110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宁夏东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宁夏东洲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3日立案。原告**于20181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李树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