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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大庆兴谊工程经济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民申4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兴谊工程经济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兴谊工程经济咨询事务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裁定再审本案;判决驳回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某某与某某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缺乏依据。某某与某某之间没有过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也不存在默示的履行合同的行为。原审法院根据某某提交的两份项目成果文件交付登记表及某某提交的概算情况说明,结合另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并不能当然推断出某某和另案原告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接受了某某的委托并共同完成了某某与某某之间约定的概算工作,该项认定属于主观臆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至于***个人填写的两份项目成果文件交付登记表,是其与某某串通所致,并没有某某认可的证据。另 外,某某提交的概算情况说明,只能证明其收到了某某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不能证明某某与某某之间有委托关系。二、原审判决某某向某某支付768,428.89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适用法律不当。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更无从谈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地块的概算编制工作本属于某某与某某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一部分,而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陈述可证实,案涉概算编制工作系由某某完成,某某已出具接收说明,并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概算编制工作,且某某存在委托他人例如中博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完成合同项目的情形,故某某就其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依法享有获取对价的权利。某某已经向某某支付了大部分设计费用,原审判决案涉编制设计费由某某向某某予以支付,并释明如某某认为某某存在未付款项的事实,其可另行向某某主张,并无不当。此外,原审判决某某自某某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亦无不当。综上,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