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2民初892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外区靖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市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创业服务中心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2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