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2民初214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
被告:中承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承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