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368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北京科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10层10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书,此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