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4818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尚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4807894D。
法定代表人:伍俊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艳平,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新街村前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29199B。
法定代表人:顾宝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璟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雯茜
书 记 员 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