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中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05民初4117号 原告:无锡中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西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宾川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中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钻公司)与被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地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方地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374451.1元及逾期利息(以37445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向南方地勘公司供应钻头等勘探材料。后双方于2020年12月30日对往来材料款进行对账,南方地勘公司确认结欠424451.1元,后南方地勘公司支付部分款项,截止目前,南方地勘公司尚欠374451.1元,鉴于此,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南方地勘公司辩称:其结欠中钻公司材料款属实的,但是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其仅需支付310000元双方就一次性了结债权债务,现中钻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材料款374451.1元及利息,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法庭驳回中钻公司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就中钻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钻公司向其主张材料款的时间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如果其存在逾期支付,利息起算时间应该以中钻公司起诉之日为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中钻公司不合理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钻公司与南方地勘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中钻公司向南方地勘公司供应钻头等勘探材料。2020年12月31日中钻公司向南方地勘公司出具一份欠款余额对账单,载明: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424451.10元。南方地勘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南方地勘公司向中钻公司支付了50000元,尚结欠374451.1元。后双方通过微信商议上述欠款的解决方式,双方初步形成一份材料款支付协议,拟以310000元一次性了结双方债权债务,但因管辖约定不一致等原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钻公司亦未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南方地勘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中钻公司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对账单、聊天记录、材料款支付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双方业务往来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南方地勘公司实际结欠中钻公司374451.1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所结欠的金额是否应当按照310000元进行结算。就此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双方通过微信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商议,并分别向对方发送了草拟的材料款支付协议,虽然协议中双方对以310000元了结所欠货款初步达成合意,但双方对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约定并不一致且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中钻公司最终并未于协议上盖章或签字。考虑到管辖约定亦属协议内容的一部分,且为中钻公司同意以310000元了结所欠货款的基础,故双方对管辖约定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双方已就欠款处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中钻公司有权按照实际结欠的金额374451.1元向南方地勘公司主张货款,南方地勘公司要求按照310000元支付货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中钻公司起诉后南方地勘公司仍未能及时支付,故中钻公司有权要求南方地勘公司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但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7日起算。中钻公司要求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中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74451.1元及逾期利息(以374451.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无锡中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35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060元,由中钻公司负担60元,南方地勘公司负担6000元(中钻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南方地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6000元直接支付给中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