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传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