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26665号
原告: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
被告: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xx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00元,由xx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