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27号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测绘信息工程院、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测绘信息工程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期天梨阁北苑1单元3层4室。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测绘信息工程院(以下简称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以下简称空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系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在编职工。2004年至2006年,该院与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属其他单位进行改制合并,成立空间信息武汉测绘公司,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空间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系空间公司的上级单位及控股股东。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系空间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的劳动人事关系由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管理。2006年初空间公司针对改制中的富余人员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颁布《武汉测绘公司职工内部退休、退养及待(停)岗管理办法(试行)》(武测字(2003)第01号)、《武汉测绘公司改企建制、定编定岗、竞争上岗、优化劳动组合岗位设置初步方案(草案)》(武测字(2006)第03号)。2006年6月12日***按照《武汉测绘公司职工内部退休、退养及待(停)岗管理办法(试行)》(武测字(2003)第01号)之精神,提交《申请书》及《武汉测绘公司内部退休(养)审批报告表》,申请内部退休。2008年1月31日空间公司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具体任务或职责是:内部退养,按内退管理办法,本人申请及审批报告表等相关约定”,“根据内退管理办法,本人内退申请及审批报告、测信(2007)5号会议纪要等计算薪酬”。2010年2月至6月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化改制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并于2011年4月15日下发《关于印发﹤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深化改制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所属各单位的员工愿意内退、待岗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各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内退或待岗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院人力资源部备案。内退和待岗人员的待遇自2010年7月1日起同意按《办法》中规定的待遇执行,2010年7-12月的补发费用由各单位负责落实,自2011年1月所需费用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支付,要求2011年4月30日前补发到位。上述《通知》下发后,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协商签订《员工内退协议》被拒绝。2012年10月18日***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签订劳动合同,恢复***的工作岗位;2.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向***补偿原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260673.03元;3.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向***补偿以原岗位工资为基数,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139460.24元;4.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按照《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支付赔偿金65168.34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鄂劳人仲裁字(2013)421号仲裁裁决,驳回了***的仲裁请求。***2013年12月5日收到该裁决书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所签《劳动合同》中第二条第一项无效,并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32385.87元;2.确认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3.补发***工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等内退待遇与本院同类待遇之差额和内退补贴218641.6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且不属于仲裁终局裁决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提出仲裁请求基于其认为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故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岗位、支付原岗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原岗位工资基数单位应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支付补偿、支付相关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而***本次起诉基于其认为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所签《劳动合同》中第二条第一项无效、双方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发内退待遇与同类内退人员待遇差额和内退等相关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脱离原仲裁请求,应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之精神,***就独立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裁定,判令空间公司及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支付其2006年7月至2014年10月应得工资差额及福利260673.03元、企业年金139460.24元、赔偿金65168.34元。
空间公司及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共同答辩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原审法院是否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起诉的请求事项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才可能再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实体审理。经查,本案***在仲裁程序中请求裁决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恢复其工作岗位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进而提出经济方面的主张。但其起诉时的诉请却为确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及内退协议无效,以及基于此提出的相应经济要求。两者虽均为基于同一纠纷提出的请求事项,但实质上内容不同,各自独立。故本院认为,***在原审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仲裁程序,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不应对其进行实体审理。***可就其在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请求事项另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