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944号
原告***,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测绘信息工程院退休职工。
被告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测绘信息工程院、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测绘信息工程院(以下简称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的起诉,本院裁定准予。此案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以下简称长江空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均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1979年3月参加工作,就职于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大队,于1990年9月调入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队,该队于1998年改称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2006年6月,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与同属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属的其他单位合并,并更名为长江空间公司,***工作所在的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属于长江空间公司的分公司。2006年6月份,长江空间公司发出安置文件,文件表示原单位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待岗、内退或退休。当时***的年龄为48岁,工作年限为27年,非特殊工种,未达到内退和退休的条件,长江空间公司口头告知待岗给予的生活费不足600元。由于***系非特殊工种的技术干部,只能是内退,但长江空间公司要求在退休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内退,***因此同时提交了内退和退休申请。此后,***未收到任何批准退休或内退的书面通知。从2006年7月份至今,***每月的工资、福利待遇却比在岗时少很多。2011年6月10日,长江空间公司要求与***签订《员工内退协议》,***认为自2006年7月起即按照内退标准取得工资,实际在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方面的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差很大。***在2012年年初在内退职工聚会时得知,即使按照内退标准,***与其他内退者的待遇也相差很大。现***不服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长江空间公司补发***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117,141.20元;2、长江空间公司补发***同工同酬的住房公积金14,056.94元;3、长江空间公司补发***同工同酬的养老保险金19,285.30元;4、长江空间公司补发***同工同酬工资差额的企业年金14,642.65元;5、长江空间公司补发***福利补贴20,000元;6、确认长江空间公司与***于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第二条及第四条无效。上述请求以湖北省养老保险局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642.96元为标准计算同工同酬工资差额。
被告长江空间公司辩称:***与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存在劳动关系,***起诉长江空间公司,主体不适格。***主张的第一至五项诉讼请求已经生效裁判文书作出处理,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述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004年之前,***在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工作。自2004年起,***由于婚后生子身体状况不佳,不再适应野外勘测工作,而长期病休在家,未到岗上班。2006年初,长江空间公司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改制,针对改制中出现的富余人员,长江空间公司依法经民主程序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武汉测绘公司职工内部退休、退养及待(停)岗管理办法(试行)》、《武汉测绘公司改企建制、定编定岗、竞争上岗、优化劳动组合岗位设置初步方案(草案)》作为安置富余人员的依据和办法。***符合内退条件便按照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于2006年6月12日自愿向长江空间公司提交了关于申请内部退休的《申请书》并同时填写了《武汉测绘公司内部退休(养)审批报告表》。在***填写的内部退休审批报告表中,详细列明了内退前后的工资组成及计算方式,同时注明***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武测字(2006)第01号”文件执行。***在该审批表尾部再次提出内退申请并署名确认;其当时所属单位亦审批同意。之后,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按照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向***发放了内退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并按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2008年,按照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单位改制要求,包括长江空间公司在内的所有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系统的员工必须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明***的工资福利待遇仍旧按照原内退标准发放。该劳动合同随后得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鉴证。2010年2月到6月期间,长江空间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在全院及包括长江空间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在内的下属各单位范围内经民主程序多次讨论,最终制定并颁布了《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化改制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在全院及其下属各单位范围内执行。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按照该办法于2011年6月10日与***协商,拟签订《员工内退协议》,将***纳入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内退员工统一管理范围。因***拒绝签订该协议,长江空间公司只能按照原内退待遇标准继续执行。长江空间公司未出现拖欠、克扣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况。***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了法定时效,应当予以驳回。***要求补发各类内退待遇是基于2011年6月新实施的内退管理办法而提出的,其当时就知道且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其应当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之内提出主张。***主张“设计院福利补贴”依据不明,无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79年3月,***参加工作,于1990年9月调入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原名称为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队)。2005年经过机构改革,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归属至空间信息武汉测绘公司。
2006年2月,空间信息武汉测绘公司作出《武汉测绘公司职工内部退休、退养及待(停)岗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内部退休条件为女职工年满40周岁,因健康或者自身等原因不能适应野外勘测专业技术工作的;待遇为内部退休工资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即实行当月档案工资前两项(基本工资和活动工资两项)的90%加政策性补贴发放,一经核实按月发放至达到正式外业退休年龄(即男55周岁、女45周岁)为止,中途不作调整;如达到正式外业退休年龄(即男55周岁、女45周岁)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则按档案工资前两项(基本工资和活动工资两项)的70%加政策性补贴发放等,该文件签盖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公章。***参加对上述管理办法的职工大会讨论。
2006年6月12日,***向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书,申请内部退休。同日,***填写了武汉测绘公司内部退休(养)审批报告表,该表载明了***内部退休前工资构成及内部退休后的工资构成。同月14日,***所在单位同意***的内部退休申请,但签盖的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公章。
2008年1月31日,长江空间公司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约定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具体任务或职责是内部退休,按内退管理办法,本人申请及审批报告表等相关约定;劳动报酬为根据内退管理办法,本人内退申请及审批报告表,测信(2007)5号会议纪要等。
2010年2月,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化改制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部分主要写明:按照内退、待岗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安置,并按人员类别分别统一费用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坚持个人自愿与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原则等。本次、待岗人员安置条件及待遇标准部分写明:现已在院属单位办理了内退和待岗手续者或在本次改制重组的新公司未能实现竞争上岗者,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者,可提出相应申请,女干部年满50周岁,从事野外勘测等特殊工种的女干部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内退。其他有关规定部分写明:内退、待岗必须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且报长江设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内退人员的具体待遇。***所在单位曾将《员工内退协议》样本交予***,但***未同意签订此协议。
2012年10月18日,***曾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令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1、与***签订劳动合同,恢复***的工作岗位;2、向***补偿原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260,673.03元;3、向***补偿以原岗位工资为基数,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139,460.24元;4、支付赔偿金65,168.34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作出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于同月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所签《劳动合同》中第二条第一项无效,并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32,385.87元;2、确认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与***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3、补发柳工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等内退待遇与本院同类待遇之差额和内退补贴218,641.63元;4、诉讼费用由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承担。本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起诉。***不服本院的裁定,提起上诉,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此裁定书。
***于2013年10月经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于2014年4月领取了企业年金28,959.43元。
2014年11月18日,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被隶属企业撤销。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长江空间公司承担。
2015年5月19日,***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支付***内退工资差额及相关待遇。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审理中,长江空间公司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关于实施<武汉测绘公司职工内部退休、退养及待(停)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汉测绘公司职工内部退休、退养及待(停)岗管理办法(试行)》、职工大会人员签到表、《关于实施<武汉测绘公司改企建制、定编定岗、竞争上岗、优化劳动组合岗位设置初步方案(草案)>的通知》、《武汉测绘公司改企建制、定编定岗、竞争上岗、优化劳动组合岗位设置初步方案(草案)》、传达空间公司会议精神及改革重组会议人员签到表、《关于内退人员工资套改具体落实问题的会议纪要》、行政扩大会议签到表、申请书、武汉测绘公司内部退休(养)审批报告表、劳动合同、《关于印发<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化改制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化改制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员工内退协议(范本)、《长江设计院第二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程》、《长江设计院第二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报告单》、《长江设计院第二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长江设计院第二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报告单》、《长江设计院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报告单》、《长江设计院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报告单》、《关于﹤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关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关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关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关子公司组建方案的请示》、《关于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公司下属单位更名的批复》、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鄂劳人仲裁字(2013)421号仲裁裁决书、工资清单、福利待遇发放名单、(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27号民事裁定书、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年金申领表、支付确认表明细、企业查询信息、基本养老金各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于1979年3月参加工作,之后调动至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工作。经过机构改革,***所在单位变更为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现该院已由长江空间公司撤销并进行了注销登记,长江空间公司测绘信息工程院的权利义务均由长江空间公司承接,故***起诉该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于2006年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第十一工程勘测院办理了内退手续,2008年1月31日,长江空间公司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继续享受原内退待遇,***所在单位一直按双方约定的内退标准支付其待遇,***所在单位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
2010年2月,长江空间公司的上级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化改制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对内退待遇进行了调整,该办法明确写明坚持个人自愿与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该办法,长江空间公司曾向***提出重新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但***予以拒绝,现***要求按该办法享受福利补贴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应按其退休时湖北省养老保险局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642.96元为标准计算其工资差额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长江空间公司已在***退休后支付给其企业年金,现***主张同工同酬工资差额的企业年金14,642.65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养老保险金及公积金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其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主张的确认长江空间公司与***于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第二条及第四条无效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在此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