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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2民初75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