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801号
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北孙坞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远。
被告: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