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电子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盘红奕。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展五路**101
法定代表人:毛江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煜隆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兴惠路******/div>
法定代表人:符四妹。
上诉人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煜隆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1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上诉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系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其二者财产存在混同,故被上诉人将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属于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而乱列被告之范围。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本案事实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宜在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