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9344号
原告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洋涌路7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0743C。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
委托代理人毛勇,系公司员工。
被告萍乡诺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信息产业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97Q7A6K。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告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展五路1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45888。
法定代表人毛江萍。
委托代理人周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