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财保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雪莲,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45888。
法定代表人:毛江萍。
被申请人: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948B632。
法定代表人:盘红奕。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晶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YEW6P。
法定代表人:时亚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晶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2]102号】。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晶晟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97247.97元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诺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晶晟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97247.9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越
书记员 陈燕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