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567号
申请人江苏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中惠路5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4Y280X。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展五路16号101(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19号铭可达物流园3号厂房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45888。法定代表人毛江萍。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91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