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403民初442号
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贷款人民币1421000元;二、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535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8日,计算方式详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三、请求被告向原告继续履行支付合同项下剩余35台服务器的货款1155000元;四、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3443.46元(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实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采购合同》(编号:PO-000000007104货品IDl20708014400型号PR2012P)项下67台服务器,上述货物共计人民币2211000元,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已成就,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790000元,剩余贷款1421000元一直仍未支付,期间我方多次催收,但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由于被告一直未付清货款,原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被告向原告付清合同项下的剩余35台服务器的货款。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第一、答辩人对原告主张诉请第一项无异议。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相关事宜,因此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后支付三个月的承兑,且被告就案涉合同未向原告发出35台服务器的提货要求,故被告无需向原告履行支付35台服务器对应的货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第二、三项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2日,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02台服务器,含税单价33000元,价税合计3366000元,付款条件是货到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后支付三个月的银承,如无特别说明,需求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书面来料异常报告发送给供应商时,视为需求方验收合格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的67台服务器,共计货款2211000元。时间节点如下:2021年8月28日,被告签收了14台服务器,2021年8月30日,被告签收了6台服务器。2021年8月26日原告开具上述20台服务器共计66万元的发票。2021年9月9日,被告签收了47台服务器。2021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55万元的发票。2021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66万元。2022年4月28日,被告支付了3万元货款。2022年7月29日,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剩余1421000元货款未付。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于2023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提出上述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原、被告主体资格、采购合同、签收单、发票、催收记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67台服务器且出具发票,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211000元,现被告仅支付了合同金额790000元,尚欠1421000元未付。根据庭审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421000元。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21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后支付三个月的银承,被告逾期未付款造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以签收日期后15个工作日往后推算三个月为逾期时间,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以LPR的1.3倍计算(详见附表),违约利息为106718.31元(暂计至2023年6月7日)。被告应支付从2023年6月8日至款清日止以1421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94%计的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35台服务器的货款1155000元,被告也未提出提货的申请,该笔交易并未实际发生,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经调解无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6718.31元(暂计至2023年6月7日,从2023年6月8日至款清日止以142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4%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0元,减半收取14165元,由原告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4元,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表:
违约金计算表
序号
应收金额(元)
实际付款金额(元)
签收日期
应付款日
实际付款日
逾期(天)
逾期利率(天)
逾期付款利息(元)
1
462000
462000
2021/8/28
2021/12/17
2022/1/18
32
0.0137%
2025.41
2
198000
198000
2021/8/30
2021/12/18
2022/1/18
31
0.0137%
840.91
3
30000
30000
2021/9/9
2021/12/30
2022/4/28
119
0.0135%
481.95
4
100000
100000
2021/9/9
2021/12/30
2022/7/29
211
0.0135%
2848.5
5
1421000
0
2021/9/9
2021/12/30
2023/6/7
524
0.0135%
100521.54
合计:106718.31元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