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679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051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2768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21215.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9执679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