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大快搜索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4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快搜索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创新园G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7栋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青岛大快搜索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快搜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9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第1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公司的答辩意见: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向被上诉人**公司支付货款1526950元;2.判令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向被上诉人**公司支付违约金482596.5元;3.由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主文:一、大快搜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公司1526950元及违约金(以1526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被上诉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8元,由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负担9438元,由被上诉人**公司负担2000元。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被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确认其欠付被上诉人**公司货款1526950元,本院据此认定,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货款1526950元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快搜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3元,由上诉人青岛大快搜索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