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822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7栋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一层1527室(**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