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1936号之二
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巫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幸。
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3958元,由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陆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