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87执067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马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航天怡华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77720.00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777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687执067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由彦明
审判员 叶春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