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412民初1602号
原告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25日、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东及王卫永、被告苏州市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闾健及单璐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第三人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胜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三人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首先,从常建科司鉴所[2019]建鉴字第036号鉴定意见书、编号为FSFJD2000013检验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案涉工程确系存在地坪外观、地面平整度、地坪拉伸粘结强度、拉拔强度(附着力)等方面质量问题。且根据编号为FSFJD2000013检验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已经达到环氧及聚氨酯地坪面需铲除后整体返工的程度。 其次,根据常建科司鉴所[2019]建鉴字第036号鉴定意见书,对于案涉工程产生地坪起鼓、开裂、剥落等质量问题的原因排除地坪基层混凝土质量或受潮等原因,与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等因素有关,局部存在点状破损是因零件、设备等重物跌落撞击所致,由于原告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及第三人提供的地坪工程设计方案及法院提供的案件资料中均未对案涉地坪使用荷载进行规定,无法确定原告在地坪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现象造成案涉地坪损害。被告对鉴定机构选用的鉴定标准、鉴定结果等存在异议,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信。 再次,对于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损失赔偿责任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对工程已经进行了验收,且就案涉质量问题通过扣款方式和延长质保期予以全面解决,本案已无诉讼必要,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继续履行有关质量维修义务。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及会议纪要仅能证明双方就5.1系统厚度不够协商通过扣款及延长质保期予以解决,不能因会议纪要中“项目不合格”的表述而视为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所有质量问题予以协商解决。同时,根据建筑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已经存在5.1系统厚度不够的质量问题,使用过程中,质量问题日益加重,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达到需要重新铲除后整体返工程度,且质量的发生系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内,案涉工程当然处于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害赔偿。被告又主张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不能排除原告的不当使用,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对案涉工程的质量负责。 最后,根据合同法约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鉴于被告多次对案涉工程进行修缮,但均未能彻底解决质量问题,双方已经失去了信任的基础,为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本院认为应根据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由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地坪标准进行修复,而被告承担案涉工程修复的费用。根据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2020)苏0412法鉴委字第88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果为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环氧地坪修复工程工程造价为14328123.32元,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原告因修复案涉地坪产生的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案涉工程修复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专家费,无相应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地坪工程供货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一期环氧及聚氨酯地坪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分包范围为西卡环氧及聚氨酯地坪供货及施工,合同价款为本工程造价的确定,实际面积按施工后确认的面积计算;乙方工作按照甲方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乙方需严格按照西卡公司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相对应的环氧及聚氨酯产品。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地方规范及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地方规范及业主要求高于国家规范时,按高规范验收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业主、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及甲方的要求;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为乙方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质量及验收标准。如果图纸和甲方之指令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较高质量要求同时须取得甲方书面认可为施工依据。本合同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保修,其保修期为1年。 合同订立后,被告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地坪厚度存在问题,因此与被告及第三人通过邮件进行多次交流。2015年1月31日,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关于恒立液压地坪项目质量谈判的会议纪要》,载明:一、因项目不合格,乙方同意一次性扣款1320000元(壹佰叁拾贰万元整),此金额从最终审定结算总价内一次性扣除。二、本项目的质保期延长八年,同时,质保金按八年分批释放支付,其中,满一年支付30%,满五年支付30%,满八年支付40%。三、……。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被告于同年2月2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分别签字确认《苏州市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地坪工程供货施工合同(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一期环氧及聚氨酯地坪工程)的内部审计审定单》,载明:质量扣款为1320000元,最终结算总价为13498636.33元;质量扣款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审计部抽样,并委托检测中心实际检测评价后,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同年2月5日,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恒立液压一期环氧及聚氨酯地坪,建设单位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验收记录为已按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毕,现场验收过程中5.1系统厚度不够,已通过商务会谈延长质保期及扣除部分扣款协商解决(见补充协议)。 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且在质保期内,案涉工程出现起鼓、空壳等质量问题,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同年11月1日、同年11月12日、同年12月17日等多次要求被告工作人员进行维修,被告也多次履行了维修义务。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委托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载明:2014年5月6日,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签订一份《地坪工程供货施工合同》,由贵司承包我方委托人车间内西卡环氧及聚氨酯地坪供货及施工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5618446元,工程于2014年10月竣工,我方委托人已依约支付了工程款;竣工后,我方委托人发现产品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双方一致判定质量不合格,后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会议纪要,贵司确认项目质量不合格,同意从工程款中一次性扣减1320000元,质保期延长八年等。后续使用过程中,地坪出现很多小的空鼓并脱落,委托人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多次通知贵司进行维修。贵司接到通知后,拖延了几周才开始分批次、分区域对现场已发现且显见破损的地坪进行了修补。但使用一年后,地坪质量问题开始全面暴露,破损日益严重,破损区域不断扩大,环氧地坪已丧失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我方委托人的正常生产;望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与我方委托人联系,并积极承担地坪维修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在项目质量问题彻底解决之前,我方委托人将停止支付后续质保金,如贵司收到本函后置若罔闻,或未能就地坪维修及损失赔偿与我方委托人达成一致的,我方委托人将视为贵司恶意逃避责任,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纠纷。同时,我方委托人也不排除采取向西卡(中国)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主张权利等措施等内容。 2016年2月25日,原告名称由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员工发送邮件,载明:我司汪总要求贵司在春节期间安排人员,对恒立液压科技装配车间及破损严重区域进行大面积修补重做,望贵司尽早安排施工人员。若春节间无人过来维修,我司将安排人员对环氧地面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贵司质保金中扣除。同年1月23日,被告回复原告邮件,称:1.对于地面修补的事宜,我司一直以来都是持积极正面态度,也不断地主动与贵司进行修补安排方面的沟通,尽可能地满足贵司提出的合理要求;2.维修时期安排在春节期间我们认为不是很适宜而且难度非常大,大多数的施工人员的家都是在其他省份,目前也已经陆陆续续地返乡享受一年一度的春节。同时材料供应及物流方面也是很大的问题(如Sikafloor315的生产备货需2周时间),无法满足春节期间的供应要求,另外春节期间的环境温度很低,无法达到施工环氧及聚氨酯地坪产品时对温度的要求,维修质量难以保证;3.我司建议在节后安排此事,确定修补的具体的面积后进行妥善的材料及人员的安排;4.至于贵司提及的质保金费用扣除问题,我司接受依据合同条款关于质保金事宜的一切合理要求。……。 另查明就未支付的工程质保金,原告提供《应付款明细表》,证明剩余质保金为469952.27元,被告确认的剩余质保金的金额为472452.27元,且要求庭后予以核实,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核实情况。案涉质保期自2015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 又查明,2019年3月5日及同年4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交《地坪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本院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鉴定范围、鉴定内容、适用规范、鉴定必要性等事项充分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分别于2019年9月、同年10月、同年11月出具《检测鉴定方案》,并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环氧及聚氨酯地坪面外观质量不符合《建筑地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5.9.6条规定的要求,地面平整度不符合《建筑地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5.1.7条、第3.0.22条规定的要求,地坪拉伸粘结强度范围在0.1~3.0MPa,断开状态均为内聚破坏,且破坏均发生在环氧砂浆层中;地坪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意见为通常情况下,环氧及聚氨酯地坪局部起鼓、开裂、剥落与地坪基层质量、环氧及聚氨酯地坪质量、地坪受潮、不正常使用的因素有关。案涉地坪产生起鼓、开裂、剥落原因排除因地坪基层混凝土质量或受潮等原因,与地坪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等因素有关、局部存在点状破损是因零件、设备等重物跌落撞击所致,由于原告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及第三人提供的地坪工程设计方案及法院提供的案件资料中均未有对环氧及聚氨酯地坪使用荷载进行规定,故无法确定原告在地坪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现象造成地坪损坏;修复意见为车间2-4-M-R轴区域、7-9-Q-S轴区域、9-11-Q-R轴区域、7-8-S-X轴区域、8-10-T-Y轴区域、10-11-AA-AH轴区域、7-10-AD-AG轴区域、7-8-M-N轴区域、10-11-U-V轴区域地坪铲除至结构层混凝土表层,将界面清理干净后按原西卡(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坪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复处理,对于其余地坪局部出现起鼓、开裂、剥落的部分可按上述修复方案进行局部修复处理,对于地坪平整度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建议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 2020年4月23日,原告在听证过程中提交《停产停业损失鉴定申请书》《地坪工程修复造价鉴定申请书》,后又于同年6月19日提交《地坪工程质量补充鉴定申请书》,载明:鉴定机构于2019年11月对地坪进行现场检测后至今已有半年多之久,期间不仅原破损区域地坪破损继续加重,而且原先未破损区域不断出现了新的破损情况,截止2020年6月19日,地坪破损面积已经远远超过了鉴定意见书中所反映的要求彻底修复处理的面积,原告认为,地坪之所以在鉴定机构检测后不断出现新的破损,根本原因在于案涉地坪的拉伸粘结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所要求的拉伸粘结强度要求,因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地坪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唯有对粘结强度不达标区域(含已破损及暂时未破损区域)进行彻底全面修复而非局部修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坪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故向法院申请委托原鉴定机构对整个案涉地坪(含破损及未破损区域)的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等进行补充鉴定并根据补充鉴定重新出具更为客观、公正、科学的修复意见。同年8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交《关于明确地坪工程质量补充鉴定内容的申请书》,载明:要求对所有被告施工地坪的涂层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需包括地坪的外观质量、冲击强度、涂层附着力及抗压强度,以及鉴定机构认为能反映涂层质量问题而需鉴定的其他必要事项等内容。 同年9月2日,原告在听证过程中提交由其委托国家标准《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50589-2010主要起草人陆士平、侯锐钢就案涉工程质量于2020年8月14日进行现场技术勘验并形成《关于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一期环氧及聚氨酯地坪工程质量的现场勘察意见》1份,载明:现场勘验工作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地面面涂层目测可见裂纹和剥落等现象,轻轻敲击发现有成片空鼓、起壳现象。构造层较大范围出现了无树脂粘结的石英砂干粉层,附有图片2张。厚度4毫米环氧砂浆层与(1毫米自流平+0.1毫米聚氨酯耐磨)面层之间的层间分层严重,用铲刀轻刮就可以大片刮起,附着力很低。在人行通道、物流车行道出现较大范围地坪开裂、破损情况,附有图片1张。已经发现缺陷的部位:自流平地面“底层-中间层-面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涂层(制成品)结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50589-2010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建科司鉴所[2019]建字第036号)”的基本评估意见为同意司法鉴定意见书第5.1条环氧及聚氨酯地坪面外观质量、第5.2条环氧及聚氨酯地坪面平整度,“不符合”的结论,第5.3条环氧及聚氨酯地坪拉伸粘结强度中,注(1)所引用的两本行业标准JGJ/T175-2009和JC/T985-2005不符合原“地坪工程供货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LYY20140506001)中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的约定”,表4环氧及聚氨酯地坪拉伸粘结强度在所检测的30个点位中,小于2.5MPa的26个点位,均发生“内聚力破坏”应为“整体涂层主控项目附着力检测不合格”,即整体涂层不合格,不合格率占总数86.7%,根据GB/T50589-2010第6.2.4的规定工程验收主控项目检测要求应100%“合格”,据此判断作为主控项目的“环氧及聚氨酯地坪拉伸粘结强度”检测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对环氧及聚氨酯地坪整体质量检测的意见为原材料供应方应依据国家标准GB/T50589-2010表1.0.3条和第1.0.4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所用材料及制成品的指标值及检测方法;施工方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T50589-2010第6.2.1条的规定提供地坪施工后的质量检测报告;建议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T50589-2010表3.1.2和第6.1.2条规定的项目对现有未检测部分的环氧及聚氨酯地坪涂层外观质量、冲击强度、抗压强度和附着力,进行取样并复检。取样数量可参照第6.1.1条的规定执行,并依据复检结果按上述标准对地坪质量进行判断等。 本院对原告的补充鉴定申请予以采纳,并委托原鉴定机构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补充鉴定。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听取原、被告的意见,确认鉴定方案后,于2020年12月3日出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鉴定意见为地坪拉拔强度判定结果为检测批结果判定均为不满足规范要求;处理意见为建议将该车间2-6~D-AH、7-11~D-AH区域环氧及聚氨酯地坪面铲除后整体返工。 2021年1月14日,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鉴定范围为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环氧地坪修复工程,本次造价鉴定材料定价按原地坪标准,即采用西卡品牌的材料及施工工艺,具体详见工程造价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环氧地坪修复工程工程造价为14328123.32元。 再查明,同年1月21日,原告根据鉴定结论,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地坪修复费用损失14328123.32元;2.判令被告承担工程司法鉴定费444000元、专家费100000元、工程造价咨询费(评估费)130296.86元,总计674296.86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还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常州市建筑科技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78000元,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1年1月25日向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90296.86元,于2020年10月12日向常州市建筑科技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266000元,其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2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于同年11月12日向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0元。对案涉工程损害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解决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邮件往来复印件、竣工验收单、会议纪要、内部审计审定单、照片、律师函、签收记录、现场勘察意见、回单、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的邮件往来,第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测鉴定报告,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一、被告苏州市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地坪工程修复费用14328123.3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3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74296.86元,合计689729.86元,由苏州市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5132.86元,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严伟国 人民陪审员  周建林
法官 助理  黄亚平 书 记 员  李妮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