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保字第17号
申请人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汇森益发工业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相关财产,申请人对此保全已提供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将该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汇森益发工业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立液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