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姚东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余姚市姚东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81行审131号
申请
执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项立秋
职务
局长
住所地
浙江省**市南兰江西路290号
委托代理人
戴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
行人
**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陆埠镇环镇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470290。法定代表人张树森,公司董事长。
申请
内容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余土资罚[2018]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1.退还非法占用的2697平方米集体所有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97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沥青搅拌设施、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64平方米)和其它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罚款80680元。
申请执行的事项
缴纳罚款80680元
审查
认定
事实
行政行为生效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缴纳罚款80680元
裁定
理由
经审查,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余土资罚[2018]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全面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定
主文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严联江
审判员吕利群
审判员朱朝晖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王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