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992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民初2992号
原告: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东海路长宏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89349603X。
法定代表人:陶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26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娇,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明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