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91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恢39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东海路长宏公寓1-4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934960-3。
法定代表人陶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8年8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411执恢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冒巧燕
审判员  王锡其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