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3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东海路长宏公寓**。
法定代表人:陶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宝和
书 记 员 王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