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公司

某某与吴某某、河南省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344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吴**,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省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劳路3号院10号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7990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1号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87939986。 负责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新密市*****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9081528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吴**、河南省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