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4695号
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火车站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15662792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1号院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03352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