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3民初9531号
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1号院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0335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