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1318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一街13号5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03352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村西侧***燕大厦四层1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9017601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名下6603529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60352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