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新疆通汇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200号
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777号嘉华城34-35栋23002室。
法定代表人:袁剑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新疆通汇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2008号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彬